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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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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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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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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本報綜合報導】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8日下午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活動規範、便利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2014年12月及2015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兩次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與會人員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後將法律草案全文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並多次調研,在廣泛聽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對法律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草案三次審議稿在調整範圍、登記和備案、活動規範、便利措施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框架結構合理,具體制度設計明確、具體,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既有規範也有鼓勵和保障,已經比較成熟,建議經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後通過。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指出,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法律規定,國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 便利和服務。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領域和專案目錄,公佈業務主管單位名錄,為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提供指引。

法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政策諮詢、活動指導服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統一的網站,公佈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式,供境外非政府組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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