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十大亮點解讀(1)
【編者按: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議案的說明。
民法總則草案分為十一章,共一百八十六條。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在回答《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對草案的亮點進行瞭解讀。
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基礎,民法總則草案的每一處內容,都與人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標誌著我國民事法律體系開始走向成熟與完善。】
亮點1、明確胎兒利益保護
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兩方面對胎兒權益進行保護。第一,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權之後,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後可以獨立請求賠償。】
亮點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
民法總則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周歲下調到六周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準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準和發育狀況,遠遠高於以前同階段的水準。六周歲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學一年級的年齡,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並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判斷。將年齡下限進行下調,可以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亮點3、特別強調撫養贍養義務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近些年來,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規定,此次在草案中進一步強調了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