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十大亮點解讀(2)
亮點4、擴大監護對象範圍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一條明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群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經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補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60周歲以上),可以通過意定監護、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進行保護。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沒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齡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礙者等,失去了獨立判斷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規定,將監護對象的範圍予以擴大,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亮點5、單位將不作為監護人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可擔任監護人。
【解讀: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此次草案在監護人中刪掉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單位,增加了有關組織。
當時在民法通則制定時,很多單位既承擔經濟職能又承擔社會職能,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不具備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這些類型的單位已不適宜擔任監護人。而且,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流動相當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同時,我國現在的一些社會組織發展迅速,例如慈善組織,這些社會組織有意願和能力來從事監護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將法律許可的有關組織(包括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納入到了監護人中。】
亮點6、完善撤銷監護人情形
民法總則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新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解讀:通過列舉的方式,進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則中的撤銷監督制度。近些年,屢屢出現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現象,比如父母遺棄兒童、對兒童進行家暴等,通過列舉的方式,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請求。】
亮点7、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亮点8、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解读:我们一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编纂要反映21世纪网络时代的特点。为了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信息列入其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互联网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草案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亮点9、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中,“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解读:现在,生态环境更加被重视,也是21世纪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民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从而承担起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亮点10、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制日报北京6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