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的訴訟策略和操作(1)
作者:李賀亭
【法海航燈】
【要旨】
簽訂合同就是為了實現一定目的,合同目的的實現必須履行合同來達到。但是合同簽訂後,或者在履行過程中,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導致一方決定不再履行合同。而契約精神要求簽訂合同者必須要履行合同。遇到這一問題,如何決策和通過訴訟解除合同?下麵結合本案實例,做以探討。
【判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終字第4694號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劉桂華、劉家祺因與被上訴人單秋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2011年8月28日,劉桂華、劉家祺(為甲方)與單秋芬(為乙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甲方同意將位於廣州市越秀區的兩層樓房轉讓給乙方(注:一樓見房產證,二樓以實際面積為准),轉讓金額為400000元整;乙方先付50000元給甲方作為首期,房產權成功過戶後,剩餘的350000元一次性用現金付清。甲方收到乙方首期50000元整時,此兩層樓房屬乙方所有,乙方自行裝修經營管理,甲方無權干涉和損害,如果甲方反悔賠償雙倍首期款給乙方,同時賠償所有裝修費用給乙方。如有抵觸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而不能辦理房產轉讓,該合同視其自然失效。如果兩年零六個月內甲方未辦理好過戶手續,遇國家徵用此樓房,一切賠償屬甲方所有與乙方無關,如超過兩年零六個月遇國家徵用此樓房一切賠償屬乙方;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兩日之內搬清所有物件,否則視為放棄所有物件。
合同簽訂當日,單秋芬向劉桂華、劉家祺支付了購買上述房屋的首期款50000元。2012年1月11日,劉桂華、劉家祺向單秋芬出具收據,載明收到單秋芬上述房屋購房款45500元。
原審訴訟中,劉桂華、劉家祺稱涉訟房屋是父親龍某民1978年自建的私房,原為2層,1990年左右拆除重建為5層,訴訟所涉的買賣為首層和二層。單秋芬已購買了該房屋5樓。劉桂華與龍某民是繼父子關係。龍某民妻子譚某於2004年死亡,龍某民於2009年死亡。龍某民育有兒子劉某、劉桂光。劉某於2010年死亡,離婚,育有一子。劉桂華、劉家祺起訴至越秀法院宣告劉桂光死亡,該案正在審理當中。劉桂光沒有結婚,沒有生育。
上述房屋按法定繼承,並非如單秋芬所稱的均由劉桂華一人繼承。因為劉桂華、劉家祺是繼子,對於龍某民婚姻、生育、親屬具體情況不清楚。龍某民1978年建涉訟房屋時,劉桂華、劉家祺與其是否繼父子關係仍待認定。涉訟房屋在劉桂華某劉家祺與單秋芬簽訂合同前一直出租,簽訂合同後就交給單秋芬管理收租。
2015年4月27日,劉桂華、劉家祺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另單秋芬賠償劉桂華、劉家祺從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的損失80000元(參考租金損失大約5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