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海洋法治 維護國家利益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 張文廣)
【本報綜合報導】涉海司法解釋有利於全面提高我國依法管控海洋的水準,有利於凸顯海事司法職能,有利於推動海事法院試點實行“三審合一”模式,對於彰顯海事司法主權、推動海事司法改革、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將發揮重要規範指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和《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涉海司法解釋),對於彰顯海事司法主權、推動海事司法改革、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將發揮重要規範指引作用。
一、涉海司法解釋有利於全面提高我國依法管控海洋的水平
涉海司法解釋在制度建設上的突出亮點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明確海事司法的覆蓋範圍。該司法解釋分別從屬地和屬人管轄兩個基本國際法原則出發規定: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在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適用本規定。這有力克服了實踐中對內水和領海之外是否管轄和如何管轄的模糊認識,明確了海事司法的使命和職責範圍。第二,加大對海上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於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的犯罪行為,涉海司法解釋(一)第三條明確 “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涉海司法解釋(二)對某些犯罪體現了從重處罰的精神,第七條規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第八條明確“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理”。第三,細化了量刑標準。涉海司法解釋(二)對我國刑法相關罪名適用於海上時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分別明確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在相關涉海案件中認定標準。第四,體現平等保護。涉海司法解釋在規定從嚴懲治的同時,強調平等適用於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涉海司法解釋(一)開篇即明確“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第三條規定: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支持海上執法。涉海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關於“三無”船舶非法捕撈負責人的認定、適當降低行政機關的證明標準的規定, 為我國海上漁業執法提供司法保障。第六,重視生態保護。全球三分之一的原油運輸和超過二分之一的天然氣需經南海運輸。通航密度大,意味著船舶發生碰撞、擱淺等事故而帶來的溢油風險也大。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災難性的影響。為此,涉海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對於污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但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污染或者污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採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第七,提供救濟途徑。涉海司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有關部門依法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涉海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涉海司法建設有利於凸顯海事司法職能
黨的十八大提出建設海洋強國戰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拓展藍色經濟空間。堅持陸海統籌,壯大海洋經濟,科學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對海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為審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專門法院,海事法院應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國內法的規定,積極行使沿海國、港口國、船旗國司法管轄權,在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環境和維護海洋權益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當前,我國海洋權益面臨嚴峻的挑戰。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管轄權是國家司法權的主要內容。管轄地域、管轄案件的特殊性,使海事法院在維護宣示國家司法主權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意義。依法積極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通過司法積累主權證據是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重要途徑。通過海事司法追究侵犯我國海洋權益人員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對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的各類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懲處,可有效證明我國對相關海域的實際管理和控制,可協同或單獨阻卻他國在南海海域的不法活動,積極宣示我國海洋主權,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
三、涉海司法解釋有利於推動海事法院試點實行“三審合一”模式
我國是航運大國、漁業大國、造船大國和海洋大國,需要通過法治方式維護國家長遠利益、戰略利益、核心利益。自成立以來,海事法院受案範圍不斷擴張。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號)和《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法釋〔2016〕4號)。自2016年3月1日起,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類型拓展至108項。然而,海事法院始終未獲得對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海事刑事案件零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審理,不利於人民法院對海上違法犯罪統一規範處理,難以在廣袤“藍色國土”集中體現司法權威。在全面 推進依法治國、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背景下,強化國家對海洋的管控、賦予海事法院刑事審判權相當必要。涉海司法解釋內容涵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三個領域,具有較強的綜合性。涉海司法解釋的頒佈,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提供制度支撐,也給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提供了可能。海事審判專門管轄體系使得海事法院具有推行“三審合一”的條件。但是,“海事刑事案件”概念目前在實務界和理論界尚未形成共識。為了把為數不多的“海事刑事案件”納入海事法院管轄,將要在立法、司法機構設置、海事法院內部機構設置發生較大的改變,付出的成本較高。現階段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海事刑事案件的條件尚未成熟,建議挑選若干個條件具備的海事法院先行先試,待條件成熟時再向全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