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治報數字報紙

2016年8月12星期五
註冊證書編號65374795號
第21期

澳門法治報香港萬象 行政長官梁振英:選舉主任決定不受政治干預 吳靄儀爭認「獨祖」 訟黨慣三邊落注 合憲合法合理 陳曼琪贊同拒「獨」 那些年小巴的回憶 李慧瓊:議會須防止「拉布」 九龍西各界國慶籌委會午餐會 鄧祐才:港要對祖國存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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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萬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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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合法合理 陳曼琪贊同拒「獨」

圖:陳曼琪指出,在設定參選許可權制時,國家主權及安全至為重要,有淩駕性的考慮

【本報綜合報導】據大公報訊對於有主張「港獨」的參選人不能「入閘」引發的爭議,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非絕對,均要受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所需要的必須限制,若由主張「港獨」者成為立法會候選人,便是披著法律外衣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及「一國兩制」,故選舉主任的裁決是有法可依。

陳曼琪昨在記者會上表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非絕對,而是受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所需要的必須限制。基於國家憲法、基本法等以及參考國際案例,「主張、爭取、宣傳、推動『港獨』人士不能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是合憲、合法、合理的」。

國家主權及安全有淩駕性

陳曼琪指出,香港與很多外國民主地方一樣,在設定參選許可權制時,國家主權及安全都是至為重要,有淩駕性的考慮,「容許主張、推動『港獨』人士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便是披著法律外衣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危害『一國兩制』、香港繁榮穩定和法治」。

陳曼琪又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及選舉規例,選舉主任有法律責任,在不同選舉階段確保候選人的獲提名資格符合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的實體法律要求,「絕對有法可依」。陳又認為,確認書與維護國家主權有合理的連系,因為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第78條,立法會議員擁有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以及出席立法會會議時不受逮捕特權,「如果主張『港獨』的人士成為立法會議員,在議會會議上發表涉及煽動罪及叛逆罪的言論,豈不是成了天大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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