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通報踐行核心價值觀有關情況和典型案例(1)
【提示: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佈以來的有關情況,並公佈了10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介紹說,自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意見》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共發佈1000餘件典型案例,從司法視覺角度宣傳核心價值觀。
據瞭解,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通過及時出臺司法政策、貫徹司法解釋,加強案例指導,嚴格依法裁判,促進全社會深入培養和踐行核心價值觀。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嚴格落實疑罪從無法律原則等方面,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全國各級法院對503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25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在依法審理行政案件,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解決“民告官難”問題,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各級法院審結一審行政案件159809件。
郭鋒介紹說,全國各級法院加強勞動糾紛、環境資源案件審理,保障民生權益。在此次公佈的伊春某旅遊酒店有限公司訴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爭議焦點是被告張某某系林業局在職職工,其是否能夠另行與另一企業形成勞動合同關係,黑龍江省伊春市帶嶺區人民法院通過依法維護張某某的合法勞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守法誠信,保障勞動者權益。
據介紹,各級人民法院還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保障創新驅動發展,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各級法院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90832件。此次發佈的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一案,被告人戚某和錢某通過微信軟體等途徑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被一審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和六個月,均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郭鋒介紹說,全國法院高度重視法治的規範、引導、保障、促進作用,努力堅持司法為民,嚴格規範司法行為,通過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推進涉訴信訪法治化改革、打擊虛假訴訟、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等舉措,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司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形成了有利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司法環境。】
一、某村民委員會訴鄭某某等12人返還原物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鄭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山區某村村民。2009年,北京市房山區某村為推進新農村建設,決定啟動整建制搬遷工程。2009年6月22日,經全村戶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某村整建制搬遷工程實施方案》,並簽署了《某村戶代表大會決議》。2010年3月,搬遷工程開始動工,被告鄭某某系第一期搬遷村民,按照實施方案,被告鄭某某家舊宅將被拆除,並可在規劃區內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新房分配相關事宜的決議》,依據被告鄭某某等12人的申請,某村村民委員會為被告鄭某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對村集體後續搬遷分房政策不滿,被告鄭某某等12人在搬進依據《關於新房分配相關事宜的決議》應分得的房屋後,將某村村內社區未分配12套住房換鎖,並占為己有。2013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市房山區某村村民委員會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鄭某某等12名被告返還村集體房屋。
鄭某某等12名被告則認為:不同意返還房屋,12名被告確實按《某村整建制搬遷工程實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12名被告是第一期,但後來村委會沒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在第二期、第三期搬遷過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現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遷規劃區居住,甚至蓋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積超標;有些人不交個人負擔部分費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戶口早已遷出本村的,在搬遷過程中將戶口遷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幹部存在違反實施方案的情況,違規建房,多占面積。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訴爭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某村村內社區的房屋屬某村整建制搬遷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權應歸屬村集體所有,鄭某某等12名被告未經法定程式私自佔有,實屬不當,某村村民委員會要求返還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12名被告認為原告北京市房山區某村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拆遷政策過程中有不公正現象以及部分村幹部存在違規多占問題,應通過正當管道予以反映、解決,本院亦將案件審理過程中村民反映的問題,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區霞雲嶺鄉政府,促請鄉政府予以調查、核實並爭取妥善解決。
法院於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決:被告鄭某某等12人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北京市房山區某村村內社區的未分配房屋返還原告北京市房山區某村村民委員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誠實守法
本案在於教育、警示新農村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人,保障新農村建設的正常進行。在新農村建設中,一些法律意識淡薄且存有僥倖心理的農村村民,無視、漠視法律、法規、規章及村規民約,妄圖以違法行為獲取非法或不當利益,且行為往往具有集團性,對新農村建設危害極大。本案以判決的方式,昭示了在新農村建設當中應當遵循的契約精神,打擊了新農村建設中違法侵佔行為和違約失信行為,破除了新農村建設的障礙,維護了新農村建設秩序,保障了新農村建設的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