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杯襲特首判監兩周
圖:黃毓民(右二)掟玻璃杯襲擊特首罪成,判處即時監禁兩周,然而隨即以五千元保釋等候上訴
【本報綜合報導】據大公網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七月於立法會內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掟玻璃杯,早前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成,法庭昨日判黃毓民即時監禁兩星期,獲准以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朱仲強直斥黃的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事件中沒有悔意,不適宜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需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被告黃毓民(63歲),控罪指他於2014年7月3日的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在立法會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過24日法庭審訊,於上周三被判罪成,東區裁判法院昨日宣佈判刑。
此風不可長 需判阻嚇刑罰
裁判官朱仲強引用,2013年社民連秘書長陳德章向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掟雞蛋一案,案中陳德章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三星期,法庭以此為量刑起點。裁判官斥責黃毓民掟玻璃杯的傷害性較雞蛋大,屬暴力行為,而黃身為公眾人物及時任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掟玻璃杯「既暴力,也不文明」,認為此風不可長,需判以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續稱,黃在事件中沒有悔意,不適宜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黃非預早帶備玻璃杯到議會行事,只是在議會內執起在枱上的玻璃杯擲出,幸好事件中沒有傷及他人,將刑期扣減至兩星期,判處被告即時監禁。黃毓民隨即向法庭申請以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而根據法例,普通襲擊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
昨日庭上又透露,黃毓民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分別於1974年因非法聚賭被判罰款250元;另一次則於2013年因參與非法集結、協助舉行未經許可集結、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被判罰款。
黃稱上訴 罵裁判官「狗官」
案件去年八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審訊期間梁振英曾出庭作供,上月進入結案陳詞階段。裁判官上周三裁定黃普通襲擊罪成時,形容黃的供詞「自相矛盾、前後不一致」,掟玻璃杯更是「喪失文明的行為」,反指控方供詞清晰有理、毫無回避,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令人信服。
法庭判刑後,庭上公眾人士一度起哄,被庭警勸喻離開。黃毓民則在庭外稱一定會上訴,又辱罵裁判官朱仲強是「狗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