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出手規範輔警制度 能否終結“臨時工之殤”?
【時事短評】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最大亮點,就是規定了“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公安機關對輔警的管理職責。
近五年 每年有約百名輔警履職犧牲
警務輔助人員,即我們通常所稱的輔警、協警。在日常生活中,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據公安部統計,近5年來,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犧牲、2000餘人負傷。
管理制度相對滯後 讓輔警備受詬病
但與此同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建設相對滯後,警務輔助人員法律地位不明、職責許可權不清、職業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規範等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出現了不少濫用職權、違法犯罪的現象。輔警的這種無法無序的管理狀態,為警民關係增加了一些雜音,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詬病。
輔警履職“出格” 再不能“臨時工”了事
隨著《意見》的出臺,公安機關往後在使用輔警中一旦出現了問題,就應由公安機關承擔管理責任,不能再隨便推到某個“臨時工”頭上了事。
“臨時工”問題 不能簡單歸因於身份
準確地說,在法律層面上沒有“臨時工”之說,只是對編制人員區分管理的籠統稱謂。拋開概念,從現實出發,問題比較突出:“頂缸專業戶”“事故主人公”“遇事替罪羊”……這些貼在臨時工群體上的身份標籤或許能粗略地勾勒出部分景象。然而,臨時工在使用上的“無處不在”與遇事擔責上的“糾纏不清”,肯定不能歸因於簡單的身份認知。
事實上,臨時工群體既沒有想像中的那樣“不堪”,也沒有實際中的如此“必需”。所謂“存在即合理”,在臨時工現象上有一定說服力。畢竟,很多單位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編制承擔著21世紀的工作,人員供需失衡是現實矛盾。鑒於此,聘用臨時工能解決部分問題,他們在相應工作領域發揮的作用,也要肯定。正如前不久,四川樂山一名協警制止一名獄警違停,因為身份而被“鄙夷”,但這種履職行為“永不臨時”。
問題是,在一些單位,“閒人喝茶,臨聘幹活”的現象多發,臨時工沒有權益、待遇、福利,只有幹活、效力、責任。不禁要問:哪來那麼多臨時工,正式工去哪兒了?顯然,如果事務、崗位、人員等要素不能有效匹配,臨時工氾濫只會讓一些資源浪費、另一些資源閒置。此外,因為門檻低、保障少、管理松等,不免會導致一系列的衍生衝突。
選人用人要制度化 法制化
這是人的問題,更是體制性問題。就“人”而言,越是基層、越是執法單位,臨時工越多,越是矛盾衝突的“高發區”。但如果能夠在招錄、使用、培訓、管理、考核等各個環節都把好關,也能“防患於未然”。不過,這樣能治標卻難治本,關鍵在於破除機制性障礙,尤其是雙軌制用人模式。一方面,儘快從法律和規範上給在崗的臨時工以權益保障;另一方面,加快編制內外人員的並軌工作,實現同崗同責、同工同酬。換言之,即便部分工作、人員可以“外包”,公共權力及政府權威決不能“外包”,需要在選人用人上制度化、法治化。
政府部門尤其是執法部門大量使用臨時工,本就是件不幸之事,根本上也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就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提供公共產品而言,哪些可以下放給市場,哪些需要收歸政府,哪些有必要讓渡給社會,哪些可以“合併同類項”,讓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個人的歸個人,簡政放權、財事權一致才能實現崗與人統一、供與需統一、權與責統一。
有人說,何時能同工同酬,何時就算邁向了文明。此意雖重,但在提醒有關單位和部門:“鐵打的政府,流水的人員”,公共權力別因臨時用人而喪失應有的威信。(央視新聞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