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老賴”打出以懲促信“組合拳”,發力執行難
一邊玩“躲貓貓”惡意拖欠債務,一邊奢侈消費……“老賴”的此類做法引發爭議。為破解“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佈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並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些新規,在著力完善失信名單進入和退出機制的同時,明確拒報、虛報財產情況將被追責,鼓勵群眾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打出一套“以懲促信”的“治賴”組合拳。
“人財難尋”是執行難題
長期以來,“老賴”現象成為法院破解執行難的硬骨頭。2014年,在海南經商的香港居民張某與郭某口頭約定合夥養殖海產品。此後,雙方清算時發生爭議,郭某將張某訴訟至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張某向郭某支付人民幣16萬餘元,但張某並未履行付款義務。
2016年12月,郭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後,執行法官查詢了張某名下的房產、土地使用權、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資訊,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鑒於張某隨時有返回香港的可能,為保障申請執行人郭某的合法權益,執行法官立即將張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其出境。
隨後,執行法官多次向張某釋法,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但張某仍拒絕履行義務,且未依法申報財產。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張某處以司法拘留10日,張某在被送往拘留所途中提出願意履行債務,通知其親屬向法院繳納了全部案款。
“被執行人難見、財產難找,是執行面臨的最大挑戰。”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曉說,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很多當事人在發生法律關係時對相對方瞭解不夠,未掌握被執行人實際住址、具體財產資訊。加之被執行人常有故意躲藏、拒收執行通知書、舉家搬遷等情況,有些案件從審理到執行都沒有見到過債務 人。許多被執行人拒絕申報財產,甚至把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查證、處理十分困難。
龍華區法院執行局局長林梅意則介紹,根據民訴法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可以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有時難以認定。網路金融、基金、證券等多種形態的財產,以現有統查財產的條件,徹查十分困難。
治賴“組合拳”強化“以懲促信”
針對執行中的“人財難尋”頑疾,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拓寬了財產調查途徑,明確了被執行人不履行財產報告義務的處罰措施,確保財產報告制度長出“牙齒”。
“不依托群眾提供線索、沒有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的積極配合,單靠法院難以解決執行難。”天津眾美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哲輔說,新規明確網路查詢與現場調查具有同等效力、設立懸賞公告制度、合理劃分財產調查責任、明確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等,將進一步震懾“老賴”。
此外,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利於督促其如實履行判決。
2012年,安徽的董女士和前夫協議離婚,前夫離婚前借的10萬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於前夫失去聯繫,債務落到她的頭上。沒有收入、還不起錢的董女士成了“老賴”——銀行卡被凍結、找不到工作,連高鐵都坐不了。
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勇軍說,依照“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規定,新規實施後,董女士若符合規定條件,法院應刪除其失信資訊。此項規定既避免了債務無限拖 延、人為製造賴賬情況,又能主動轉入其他清償債務程式,如拍賣、申請破產等,讓債務人及時退出黑名單。
根據新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二年;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資訊。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劍等認為,“老賴”一旦被納入黑名單等於被判“無期徒刑”,長期遭受嚴厲的失信懲戒,易形成“破罐破摔”心態放棄履行債務。新規在失信名單的進入退出機制、納入期限、救濟程式、無執行能力資訊刪除等處進行完善,鼓勵失信者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
專家期待新規落地,破解執行難
據最高法統計,自2013年10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制度實施以來,全國各級法院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資訊673.4萬例,採取信用懲戒措施838.6萬人次。專家普遍表示,隨著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體系的不斷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基本處於“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狀態。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湖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洪浩認為,破解執行難問題還需繼續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體系的完善,使得失信被 執行人在消費、投資等方面均受到嚴格限制。同時,要保障程式的規範運行,保證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從而樹立司法權威,起到懲治、教育、警示的作用,使得被執行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崔凱則認為,本次修訂意味著制度在精細化方面邁進了一大步。他建議,各地司法機關在合理適用裁量權、平等對待、及時更新、以懲促信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更加精細化,以順應規定中的條件、事項性內容的調整。
廣東法制盛邦(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傑靈說,未來要做到“一遮一揚”。“一揚”是要通過增加失信名單的曝光率,使“老賴”在社會上無所遁形,保證信用懲戒措施的效用發揮到最大;“一遮”是要做好被申請執行人財產資訊、財產線索舉報人資訊的保密工作,保護其資訊安全,兩相結合才能在社會意義上保證執行新招的順利進行。
王曉指出,儘管目前各級法院可通過最高法的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控被執行人開設的金融帳戶資訊,但房產、車輛、土地等財產相關資訊仍未覆蓋。建議加強與國土、住建、車管等部門之間的聯動,儘快實現平臺資訊共用。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