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下發《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並予試行,以進一步提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專業化、規範化水準,細化未檢工作具體標準和操作程式,確保工作品質與效果。
《指引》全文共計6章26節238條,包括總則、特殊制度落實、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六部分內容。
《指引》規定,人民檢察院未檢部門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同一名檢察官或者同一個檢察官辦案組負責同一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犯罪預防等工作,以利於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況和未成年人身心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幫助、教育。
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未檢專用工作室,配備同步錄音錄影、心理疏導、心理測評等相關辦案裝備和設施,為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和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司法聽證、宣佈、訓誡提供合適場所和環境。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遵循特殊、優先保護,平等對待,教育挽救,訴訟權利保障,區別對待,分案處理,隱私保護,快速辦理,雙向保護,綜合施策,風險評估等基本要求。
《指引》就未檢工作中的特殊檢察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法律援助、社會調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親情會見、心理測評與心理疏導、當事人和解、被害人救助以及犯罪記錄封存等。
“《指引》對這些制度的基本要求、適用範圍、運行原則、具體程式等作出了更加深入、具體的規定,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介紹說。
《指引》強調,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充分照顧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注意營造信任、寬鬆的溝通氛圍,採用平和的訊問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語言,做到耐心傾聽、理性引導。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僅要查明犯罪事實、核實主體身份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聽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還應當深入瞭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相關情況,充分獲取其不良行為、違法犯罪、是否曾經遭受侵害以及回歸社會的實際需求、有利條件、 不利因素等方面的資訊,並適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引導。
《指引》要求,人民檢察院詢問未成年被害人,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還應當深入瞭解未成年人因犯罪行為在身體、心理、生活等方面所遭受的不良影響以及確保健康成長的需求等情況,並注重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圍繞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指引》主要規定了基本要求、程式環節和注意要點等問題。由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有別於成年人,為有效保護其身心健康,切實保證其供述或者陳述的客觀真實,訊問、詢問未成年人的方式、方法,訊問、詢問前的準備以及訊問、詢問人員的選擇等方面都有著不同的要求。為此,《指引》將‘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充分融入到未檢辦案實踐當中,使之更具人性色彩。”這名負責人說。
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逮捕,《指引》對於案件審查中需要注意的社會調查、年齡審查、社會危險性審查、監護幫教審查、事實證據審查等方面需要注意把握的要素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還明確了應當不捕、證據不足不捕、無社會危險性不捕以及應當逮捕、可以轉捕的具體情形。
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指引》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訴條件、分案起訴、量刑建議以及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原則、具體情形都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同時,還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出庭工作進行規範,對有關“圓桌審判”、庭審準備與溝通、開展法庭教育的形式、內容等問題也細化了操作流 程。
據悉,考慮到目前未檢部門刑事執行監督、民事行政監督工作尚處於探索階段,此次僅對相對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工作作出了規範,其他業務內容,待以後適時再行規定。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