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文端:校園宣“獨”違憲違法 學校應考慮校規禁止
文/盧文端
香港多間大學校園裏近日發生多處懸掛和張貼“港獨”宣傳品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學生在校園宣揚“港獨”,學校有什麼責任?應該做什麼?這是不少人都在問的問題。這裏至少有3個問題需要回答。其一是校方如何表態?是反對、是贊成,還是保持“政治中立”?其二是學校是否有責任讓學生明白宣揚“港 獨”的後果?其三是學校應否在校紀校規方面明文規範不能宣揚“港獨”?
校園言論自由不能超越法律
討論“學生宣揚『港獨』、學校該做什麼”的問題,首先需講清楚學生在校園宣揚“港獨”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範圍?
大學崇尚學術自由、思想開放,言論自由備受重視,也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不過校園不是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不能超越法律,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憲法和基本法都已明確規定,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基本法序言清楚寫明“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並要求“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基本法第1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3條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
從香港本地法律規定來看,根據《香港回歸條例》第5和第6條、《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條及附表8、《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任何人企圖或準備做出煽動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激起對其離叛等,即屬犯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都明確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不能凌駕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
顯然,在校園宣揚“港獨”確實存在違憲違法的問題,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事實上世界各國的政府和法律都不會允許有人在學校鼓動分裂國家、 煽動民族仇恨。在美國,政府不會容許有人在校園內大講伊斯蘭國的暴恐宗旨和教義;在德國,政府也不會容許有人在校園內讚揚美化邪惡的納粹。這無關言論自 由。
學校有責任讓學生明白宣揚“港獨”後果
香港是法治社會。既然在校園宣揚“港獨”違反法律規定,校方理所當然應該表明反對態度。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校方實際上沒有“政治中立”空間。如果硬要以“政治中立”作為擋箭牌,不僅會被外界看作是一種失職,而且會對學生產生誤導。在有大學校園出現“港獨”標語時,有些大學負責人態度曖昧, 難免受到社會質疑。
眾所周知,中央一再強調在“一國兩制”方針中,“一國”是前提,“維護國家統一”是不可踰越的紅線。在香港,宣揚“港獨”直接衝擊中央劃定的“一國兩制”底線,是一個非常敏感的政治問題,需引起大學方面的高度關注。尤其是大學負責人的表態具有導向性,如果在如何對待“港獨”這樣的問題上模棱兩 可,甚至為討好學生而講一些似是而非的話誤導學生,問題更加嚴重。現在各有關大學都旗幟鮮明表達反“港獨”態度,這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有責任對學生做好正確的教育工作。應該向學生清楚說明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學生不認清這個事實,隨意發表“港獨”言論甚至參與“港獨”行動,日後可能就要付出代價。實際上梁頌恆及游蕙禎的經歷就是一個很好例子。根據他們的說法,原本以為他們有言論自由,提出“港獨”不算違法。兩人竟然在就職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宣揚“港獨”,被法庭裁定宣誓無效,結果最終被DQ(取消資格),不僅失去議席,甚至有可能被追回薪津。年紀輕輕隨時破產,付出很大代價。據了解,有年輕人因從事“港獨”活動,在社會上連找工作都困難。這說明香港社會不能容忍“港獨”。
履行維護國家統一責任 確保校園安寧
學生在校園宣揚“港獨”不僅存在違法問題,而且引起社會爭議,衝擊校園秩序,給學校帶來極大困擾。學校確實應該考慮,在校紀校規方面明文規範不能宣揚“港獨”。這既是履行維護國家統一的責任,也是為確保校園安寧。
作者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來源:大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