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罪改囚2月黃之鋒即時入獄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非法佔領期間,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清場,黃之鋒事後承認一項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囚3個月。他在服刑6日後獲准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上訴,要求法庭改判緩刑或短至他能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但法官昨日頒佈書面裁決中明言,刑事藐視法庭是直接挑戰法治,如把黃服刑的6日當為較短的刑期,不能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經考慮後決定為黃之鋒減刑至監禁2個月,須即時再度入獄,繼續服刑。
嚴重違反法庭禁令
代表黃之鋒的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向法庭指,原審法官陳慶偉裁定黃之鋒在事件中的參與程度既深入且廣泛,黃亦是扮演領導角色,惟控方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及影片來支持。上訴庭潘兆初法官反駁指,案件有充分證據支持,明顯是正確的裁定;又指黃的行為是嚴重、輕蔑、蓄意及公然地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同於直接和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
駱大狀又指,即時監察對犯案時年僅18歲的黃之鋒明顯是過重,黃已就是次藐視法庭罪服刑6日,建議即使再判其監禁,可判黃即時釋放,即監禁6日便足夠。
阻嚇作用屬首要考慮
潘官明言,刑事藐視法庭是直接挑戰法治,法庭一般會判處監禁,旨在阻止該人及他人再犯,阻嚇作用是首要考慮。黃之鋒的種種解釋都無法實質減輕其罪責,即使其犯案時年輕及其他個人情況,最適合的刑罰仍然是即時監禁。
潘官批評辯方指黃之鋒是社運人士才被處罰的說法,是毫無根據且不能成立。他解釋,其他與黃年紀相若的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不同,所以才獲較黃更輕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