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遺棄一子一女
江蘇江陰一女子被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原標題:江蘇江陰一女子被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本合報綜報導】7月4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進行審理並宣判。因先後遺棄兩名親生子女,被申請人劉某被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由江陰市民政局作為該名女嬰的監護人。這也是無錫市首起由檢察機關建議並支持起訴、民政部門申請的撤銷監護權案件。
2018年7月22日,被申請人劉某在江陰某醫院內非婚生育一名女嬰後,於同月24日將該女嬰遺棄在醫院女更衣室的一個塑膠盒內。女嬰被發現後由江陰市公安局委託江陰市民政局所屬的江陰市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江陰市兒童福利院以家庭寄養方式撫養該女嬰至今。江陰市公安局經過調查發現,被申請人劉某還曾在2015年1月29日,將自己的非婚生男嬰遺棄在江陰某鄉鎮一幢居民樓樓道內。
2019年1月24日,被申請人劉某因先後遺棄非婚生男嬰、女嬰各一名,被江陰法院以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2018年12月24日,江陰市檢察院向江陰市民政局發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告知書》《撤銷監護權之訴建議書》,建議並支持江陰市民政局申請撤銷被申請人劉某的監護權。江陰市民政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江陰法院提起訴訟,以劉某犯遺棄罪,已不適合履行監護職責,申請撤銷劉某的監護權,申請人江陰市民政局願意承擔該女嬰的監護責任,指定其所屬的江陰市兒童福利院撫養該女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劉某同意撤銷其對女兒的監護權,請法院為女兒指定合適的監護人;被申請人劉某的父母表示無力承擔該女嬰的撫養、監護責任;被申請人劉某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也聲明不具備撫養和監護該女嬰的條件和能力;且該名女嬰的生父不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本案中,被申請人劉某作為女嬰的親生母親,將出生三天的被監護人遺棄,拒絕撫養,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符合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情形。被監護人生父不明,被申請人劉某的父母及所在村委會均表示不願意承擔被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到劉某父母的年齡、身體狀況、經濟條件及村民委員會的具體情況,認為均不適合作為該名女嬰的監護人。被監護人自被生母劉某遺棄以來,申請人江陰市民政局所屬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至今,使被監護人的生存、撫育、醫療得到保障。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江陰市民政部門取得被監護人的監護權,更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存、醫療保障、教育等合法權益,有利於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綜上,法院判決撤銷被申請人劉某的監護權,指定江陰市民政局作為該名女嬰的監護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本案中,劉某作為女嬰的親生母親,遺棄被監護人,拒絕撫養,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符合法律規定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權正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