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簽署通過《國歌條例》 6月12日正式生效
資料圖。圖源:澎湃新聞
【本报讯】香港中通社6月11日電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6月11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國歌條例》。《國歌條例》將於6月12日刊憲公布,之後即時正式生效。
林鄭月娥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的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
「我很高興《國歌條例》12日正式刊憲生效,標志著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亦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林鄭月娥說。
《國歌條例》為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
林鄭月娥指出,期望市民自覺尊重國歌,因此推廣國歌的工作至為重要。為讓下一代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教育局會更新學與教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向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
教育局会支援学校教导学生
林郑月娥指出,期望市民自觉尊重国歌,因此推广国歌的工作至为重要。为让下一代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国歌奏唱的礼仪,教育局会更新学与教资源,并以通告形式向学校发出指示,支援学校教导学生。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9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并于同年11月4日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国歌条例草案》在2019年1月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并在今年6月4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在内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后把《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特区政府于2018年初推动国歌法相关本地立法工作,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了17次、逾50小时,亦举行了15小时公听会收集社会意见。立法会于2019年1月完成《国歌条例草案》首读,原定于2019年6月恢复二读,但因修例风波及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长期停摆才延至今年5月27日进行。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立法会上周四以41票赞成、一票反对,三读通过《国歌条例草案》,《国歌条例》明日正式刊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