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將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權威解讀來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明確規定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多名分析人士20日在接受《環球時報》專訪時指出,《草案》主要內容的公佈意味著涉港國安立法程式正快速、有序推進。《草案》內容充分體現出中央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區政府,最大程度保障香港人權法治,最大程度兼顧香港普通法系特點,最大限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是衝擊最小、收益最大的法律安排」。
香港已成西方某些國家「顛覆基地」,駐港國安公署將指導監督特區政府落實國安責任
根據《草案》內容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其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確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此外,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20日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央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非常重要,它將協助並強化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通過情報分享、經驗傳授、技術提供、工作安排等多種方式,極大提升特區對國安法全面、有效和準確落實。
這名香港事務權威專家表示,部分勢力在香港對國家安全構成的威脅已非常嚴重,特區甚至已成為不同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的「情報基地、滲透基地和顛覆基地」。而過去一年多的動亂已充分說明,特區本身對維護國家安全的經驗能力、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都非常欠缺。因此,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將指導和監督特區政府落實維護國安的責任,它將和特區政府保持密切溝通,共同應對香港越來越嚴重的國家安全威脅。
香港政治評論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鄧飛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設立部分參考了英美國家安全體制的設計。「以美國來說,聯邦層面有聯邦調查局,各州和各城市也都有各自的員警,但涉及到一些重大案件,尤其並非一州能解決的案件時,就需要聯邦調查局的出動。」
他表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並非「大包乾」,而主要集中在研判、指導、監督領域,這則類似英國。「英國主要的國家安全保衛部門在發現具體國安事件,如本國有人和外國情報人員勾結時,一般是通知英國警方執法,而非直接自己上。」
「這充分說明,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央在訂立港區國安法時參考了國際通行和先進做法,絕非簡單化地把內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與安排直接搬到香港,這也充分體現出『一國兩制』的優勢。」鄧飛評論稱。
據劉兆佳指出,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另一重目的是「發揮震懾作用」。他表示,中央駐港國安機構的設立對特區內外試圖危害國家安全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都將產生明顯的震懾和阻嚇效應。「他們將明白,對付他們的不止是特區政府,還有能力更強大的中央政府,這也再次凸顯出中央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決心與意志。」
特首任特區國安事務委員會主席:特首是維護國安「第一責任人」,授權特首既充分尊重自治又將提升特首憲制權威
根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根據規定,這一維護國家安全的委員會將由特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同時,委員會還將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特區維護國安事務委員會的設立顯示出,中央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充分尊重香港已有的法律機制與執行機構,意在通過授權機制,激發與調動香港內部的已有力量來完成國家安全的執法任務。
「國家安全事務複雜敏感,需要強大而嚴密的統籌調度,以及不同部門共同協作,以便法律的執行和實施能夠真正有效。因此,很多國家都有類似國安委員會的機構設置。」劉兆佳認為,該委員會的設立旨在舉全特區政府之力維護國家安全,避免以往由單個部門承擔所有壓力的局面。
他同時表示,一個專責委員會的設立還有助於推動社會上各種力量配合政府國安工作,包括推行國安教育,調動社團、媒體和學校等共同維護國家安全。「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安全威脅的形式也日益多樣化,不僅在政治層面,更涉及經濟、金融、社會、文化等各個層面,單一政府部門無法僅憑自己之力完成。」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知名律師黃英豪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澳門此前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香港提供了借鑒,而特區政府本來也已有多個下屬委員會,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問題。他表示,特首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安排更意在明確,其在國家安全事務上對中央和香港均負有責任。
根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除擔任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外,還應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對此,鄧飛對記者分析指出,由特首指定法官並非不信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而是因為特首是執行「基本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故而無論從「基本法」精神,還是從一般的政治原則而言,這一安排均合乎情理。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顧敏康則認為,中央將任命法官的權力賦予特首,對涉港國安法在司法層面能否有效落實非常重要。「將任命權交予特首,可確保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尊重中國國家安全,具備愛國情懷,有意志和能力履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這或許比直接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更具備有效性。」
「從種種安排來看,未來香港特首的政治權威將會提升,也將扮演更重要的憲制角色。」南開大學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對《環球時報》表示,今後特區的管治架構中將會更加強化行政主導的地位,「這可以說是香港憲制秩序重塑的重要歷史時刻」。
特區與中央權責如何劃分?「一般管轄」歸特區,「特殊管轄」歸中央——比如「修例風波」案件、涉外交豁免人士案件歸中央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對中央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責任和許可權做了十分清晰的劃分: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維護國家安全有憲制責任。
具體來說,《草案》規定,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該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負責其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式事宜。與此同時,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這樣的權責劃分顯示出中央對特區政府和特區的執法、司法機構展現出充分信任、依賴和尊重。他表示,由於部分人士對國安法的『汙名化』,此前有港人曾擔憂「會把港人拉至內地審判」「內地直接派法官審理」甚至「把港人關在大陸」。根據《草案》內容,這些都不會發生,只有極少數特區機制無法處理的案件,中央才會行使管轄權。
「這既能滿足從國家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需要,又能極大保護香港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田飛龍形容稱,這是「衝擊最小,收益最大」的法律安排。
這名中國法律學者分析認為,《草案》實質上是把涉港國安立法在管轄上分為一般管轄和特殊管轄。一般管轄將涵蓋大部分案件,授權特首領導的維護國安委員會、律政司和警隊等香港本地機構負責。而特殊管轄則是指,當案件已超出香港本地執法能力、對香港本地法治和社會秩序造成過大衝擊,或是在情報收集、案件偵破和審判上遇到前所未有的超強壓力,此時將必須由中央承擔管轄責任。
那麼,從去年至今的「修例風波」中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案件,應當屬於特區負責的「一般管轄」還是中央負責的「特殊管轄」呢?田飛龍認為,「修例風波」符合後者的情況。他同時表示,「修例風波」中的案件料不屬於法不溯及既往的範圍,因為修例風波並非是「過往事件」,而是「正在進行時」。
「修例風波積攢下來的大量案例還在司法程式當中,有很多調查還沒結束,它對香港法治和國家安全的危害仍在繼續。」這名法律專家告訴《環球時報》,「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涉港國安立法最重要的背景之一,正是修例風波暴露出香港管治與法治的重大隱患」。
而鄧飛則認為,「修例風波」同時包含國家安全案件和刑事罪案。如果明確認定有外國勢力尤其有外交豁免權的外籍外交官介入,則意味著特區層面已很難處理,需要中央介入。他同時提醒,外交豁免人員違法通常只能驅逐,但一旦涉及國家安全,則未必可以徹底豁免,將涉及到更複雜的外交和國際法問題,此時料將由國家層面出手。
涉港國安法何時落地?今已完成「一審」,面對本土與外部勢力破壞,立法進程必將加快
據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向《環球時報》記者透露,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已對涉港國安立法的草案進行一審,目前未知下次常委會會議何時召開。他同時透露,此次涉港國安立法過程聽取了特區政府和社會各層面的意見,更最大程度兼顧香港普通法系的特點,把保障人權、自由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兩個國際公約都納入其中。
多名學者對《環球時報》表示,接下來,中央預計將加快涉港國安立法的立法進程。田飛龍稱,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對國家利益造成持續損害,香港本土極端勢力與外部干預勢力勾結破壞立法進程,因此立法需儘快完成並落地生效,以便維護香港國家安全、法治和居民的自由權利。
黃英豪告訴記者,預計草案全文的遣詞造句將會非常精准。雖然這將是一份全國性法律,但由於需要通過《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生效,需要考慮到香港的情況和各界聲音,相信行文會非常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