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中華:港严重危害国安案件 中央有權管轄
全國港澳研究會15日在深圳舉辦「紀念香港基本法頒佈30周年」國際研討會。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在會上表示,中央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並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而這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他亦指出,港區國安法凸顯「一國」特色,兼顧「兩制」差異,「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都可規定在這部法律中。
「紀念香港基本法頒佈30周年」國際研討會以「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為主題。受疫情影響,大會在深圳、香港與澳門通過視頻連線同步舉行,鄧中華及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港澳辦原副主任徐澤,中聯辦副主任陳冬,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等來自三地的專家學者,以及英國、西班牙、俄羅斯等國專家共200餘人參與研討會。
鄧中華致辭時表示,要使港區國安法發揮實效,關鍵要按照全國人大本次決定建立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包括明確國家安全的中央事權屬性,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並賦予其必要的權力。
不影響特區司法權及終審權
鄧中華分析指出,首先,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負有主要責任,這方面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和司法工作應當也必須由特區去完成。但中央也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他說,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鄧中華亦指出,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都需要設置相應的機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是落實全國人大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同時,特區政府也要設置相應機構,不僅在決策層面要建立權威、科學的決策機構,負責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相關政策,推進相關工作,還要在執行層面充分發揮好本地的執法、檢控、司法機構的作用,設立專門的部門,配備專門的力量,指定專門的人員,處理國家安全方面的事務,辦理相關案件。
鄧中華表示,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都需要擁有必要的權力。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需要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力,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以確保他們能夠高效地履職盡責。同時,立法還應明確執法過程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式。此外,中央在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應當與特區的相應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資訊、情報共用。
中央機構監督指導特區執法
鄧中華說,港區國安法凸顯「一國」特色,兼顧「兩制」差異,是我國立法實踐的又一次創新。雖然兩地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存在較大的差別,但內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和香港相差不大,都包括實體法層面的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程式法層面的程式公正、無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等原則。所有這些原則都可規定在這部法律中。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鄧中華強調,基本法起草時,香港社會以及國際上很多人都持懷疑、唱衰的態度,甚至故意危言聳聽,引發香港社會恐慌。但是基本法一經面世,就贏得了國內外人士的交口稱讚,更在後來的實踐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為香港的順利回歸和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發揮了「定海神針」的作用。現時雖然香港反對派及其背後的外部勢力一再對港區國安立法進行抹黑、歪曲,但堅信港區國安法必將在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和法治、自由、開放等核心優勢,保護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從而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行穩致遠。
國安法將成香港長治久安「護身符」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15日在研討會上致辭時指出,將要出臺的港區國安法是香港特區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該法相牴觸。他認為,該法回歸初心,立足當下,放眼長遠,必將成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護身符」。
港區國安法權威不容挑戰
鄧中華表示,港區國安法符合「一國兩制」的初心,具有法律權威,既解決當務之急,又保證長治久安。「一國兩制」的提出首先是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這是「一國兩制」的初心和本源。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別。在香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嚴重觸犯「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背離「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初心的行為,我們必須通過這部立法進行規管,確保「一國兩制」在正確的軌道上行穩致遠。
鄧中華指出,港區國安法立足當下。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突出風險體現在「港獨」組織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活動日益猖獗、暴力恐怖主義活動不斷升級、外部勢力赤裸裸干預不斷加劇、「港獨」「台獨」同流合污等多個方面。這些風險在去年「修例風波」期間集中爆發,對香港特區社會穩定和經濟民生造成極其嚴重的破壞,很多市民生活陷入困頓,甚至連最基本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這部法律將針對這些突出風險,對預防、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等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定。
鄧中華認為,港區國安法亦著眼長遠。它補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短板,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機制,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關於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略,是嚴格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在港澳工作領域不斷推進我國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步驟,是繼續完善與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的扎實舉措,必將成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護身符」。
專家:國家管轄權涵蓋立法執法司法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表示,中央可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保留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力,卻遭公民黨抹黑稱,任何本港案件如果不是由本港法庭審訊,就是「徹頭徹尾的違反基本法」。多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及法律學者表示,根據國際法規定,國家管轄權包括立法、執法及司法權,「難道一項在香港發生、矛頭直接針對國家政權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中央完全沒有司法權嗎?」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世界各國的國安立法,最終都是對人權的保證,而香港自去年修例以來,只要發表一些與暴徒不同的政治觀點,所謂言論自由和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證,故相信港區國安立法有助尊重和保障人權。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指出,中央主導、地方配合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普遍模式。「為什麽在香港國家安全領域,有人抵制中央主導、地方配合模式呢?」他指出,港區國安法立法後,香港的檢控及審判程式不可能跳出普通法思維及傳統,但也要遵從國家立法基本原則。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大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說,根據國際法規定,國家管轄權包括立法、執法及司法權,「難道一項在香港發生、矛頭直接針對國家政權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中央完全沒有司法權嗎?」他指出,以普通法和大陸法差異,以及高度自治為理由,排斥中央在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法權,是值得懷疑的觀點。
深圳大學港澳研究中心鄒平學提及,澳門2009年就基本法23條立法以來,未發生一宗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反映相關法律能帶來預防的作用。他認為,立法是要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初始階段受到遏止,很多國家都不是等到國家安全到非常危險階段時才制定國安法,而是未雨綢繆,提前做到預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