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治報數字報紙

2021年1月21星期四
註冊證書編號65374795號
第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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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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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怎樣把一家優秀民營企業搞垮的?

【編者按:本報讀者來信專欄堅持公平正義,積極宣傳法治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如實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和願望,歡迎讀者朋友們來這裏講述你們的故事,也歡迎對這些故事以及意見和建議有異議的讀者來電來稿提出反駁。真理不辨不明,讀者的意見並不能代表本報的意見,我們是歷史的記錄者,只為公平正義搖旗呐喊,主動當好國家和人民的橋樑與紐帶,充分發揮香港法治報的傳播力、公信力、影響力,本報將繼續關注讀者反映問題的後續處理結果。】

尊敬的《香港法治報》社領導:你們好!

我叫趙見栓,男,中共黨員,河南省勞動模範,許昌恒源發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曾任河南省許昌市第六屆人大代表;許昌市第五次、第六次黨代會代表。

許昌恒源發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源公司)原為河南省許昌市重點後備民營上市企業,是全國發製品行業中排名第二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先後榮獲河南省進出口重點企業、河南省百強民營企業、河南省百高企業、河南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海關總署授予的「AA」企業、出口創匯先進單位、優秀民營科技企業、AAA級信用企業等榮譽稱號。2008年至今,該公司共計向國家繳納各項稅款7.3億多元,為祖國建設做出了一定貢獻。

就是這樣一家優秀民營企業,卻因一筆民間借款糾紛,被迫於2016年1月走向破產重整。直接原因是:南陽市新野縣劉海萍夥同汪立海提起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新野縣人民法院受劉海萍等黑惡勢力影響, 於2015年1月違法違規將恒源公司銀行帳戶和全部資產進行查封凍結,導致銀行貸款停止發放,企業資金鏈斷裂。將恒源公司從一家上市後備明星企業被逼得大幅減員減產,5300多名職工下崗失業,最終因資不抵債,無法按期清償到期債務, 2016年1月7日,被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佈進入破產重整。

2013年11月,恒源公司因調節銀行借款的資金需求,決定向汪立海借款,同年11月2日,雙方簽訂了總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協議,截止當年12月底,恒源公司累計向汪立海借款3500萬元,按月息3.9%累計支付利息175.50萬元。

2014年1月13日,恒源公司又與汪立海簽訂了總額為3000萬元的借款協議,當時借款協議上出借人處為空白,沒有填寫任何人的名字。從當年元月1日起到8月底,恒源公司累計共向汪立海借款22000萬元,在本金全部還完的情況下,並按月息3.9%的利率向汪立海累計支付利息951.60萬元。

2014年9月,恒源公司再次向汪立海借款,從9月1日到26日,經恒源公司出納趙鳳玲之手,累計向汪立海出具借據10份,金額共計3200萬元,借據上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2%。隨後,汪立海根據恒源公司提供的銀行帳戶,將3200萬元分批轉入該公司提供的銀行帳戶。隨後,恒源公司陸續償還汪立海本金共計482.70萬元。

2015年初,在我和恒源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汪立海夥同劉海萍、周雲山等人,在3000萬元的借款協議中出借人空白處,卻寫上了劉海萍的名字,同時偽造了一份以趙見栓為擔保人的保證合同,並以劉海萍為原告,通過私人關係,在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提起惡意借貸糾紛訴訟。按照當時訴訟標的劃分,新野縣人民法院根本無權受理此案。但是,由於地方保護主義,該縣法院仍然違規、違紀受理了此案。在我和恒源公司收到新野縣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之前,我根本不認識這個所謂的「出借人」劉海萍。在後期的訴訟中,劉海萍和汪立海等人有預謀地惡意串通在一起,只承認恒源公司償還本金250萬元,對已償還款項中剩餘的232.70萬元均不承認。因此,在一審判決書中,也沒有得到法院的確認,致使恒源公司實際損失232.70萬元。

在恒源公司向汪立海借款時,汪立海提出要求:恒源公司簽署的借款協議出借人簽名處留出空白,其目的就是為了規避他職業放貸的法律責任,也給他與劉海萍相互串通留下了可乘之機,然後再以劉海萍的名義提起惡意的虛假訴訟埋下了伏筆。汪立海的真實目的是擔心法院查清他與恒源公司債權債務後,要求其與恒源公司算清借款本金、約定借款利息和實際收取借款利息,導致其已收取恒源公司的高於月利率2.0%違法利息款549.1萬元,以及汪立海在2014年9月後收取的恒源公司232.7萬元還款,也是劉海萍和汪立海等人已經侵吞恒源公司的781.8萬元被要求返還給恒源公司或折抵本金。

近年來,經劉海萍之手,在同一個法院審理同類借貸糾紛案共3件,且數額巨大,實為職業放貸人。這些案件的發生時間均在2014——2015年之間,分別為(2017)豫1329民初字第2131號《劉海萍訴王英林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9號《劉海萍與許昌恒源發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趙見栓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及(2017)豫1329民初字第3403號《劉海萍與蘆平芸、李海潮、盧良叢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對職業放貸人的有關規定,劉海萍和汪立海的行為,完全符合職業放貸人的特徵和屬性。

劉海萍和丈夫張寶生在河南省新野縣創辦了兩家企業:分別為新野縣華裕棉業有限公司和新野縣華為棉業有限公司,其中新野縣華為棉業有限公司於2014年1月9日在郵政儲蓄銀行南陽市分行貸款500萬元。貸款到賬後,張寶生等人便利用其他帳戶,將這500萬元貸款分別轉到了張寶生和劉海萍等人的帳戶上。在劉海萍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恒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根據劉海萍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顯示,2014年1月9日,劉海萍和張寶生將此500萬元分別轉入王瑞卿、周雲山、汪立海等人帳戶中,對外進行高息放貸,收取高額利息,已涉嫌高利轉貸和侵佔國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劉海萍、張寶生和汪立海等人用來放貸的資金,均為銀行巨額貸款,已涉嫌高利轉貸,且從中獲利巨大。

2015年1月,汪立海、周雲山等人與劉海萍和張寶生相互串通,偽造借款協議和擔保合同,製造劉海萍為出借人的假像,然後再以劉海萍的名義,通過私人關係,在新野縣人民法院起訴並申請查封保全,要求我和恒源公司向劉海萍償還借款2200萬元本金及利息。

在本案中原告起訴金額為1950萬元,申請保全金額為2800萬元,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法【2007】9號檔,2015年初,縣級人民法院只能辦理標的在300萬元以下的案件,但新野縣人民法院對此規定熟視無睹,不但違規立案,還實際查封、凍結恒源公司土地、房產、現金及股權和全部銀行帳戶3億多元,嚴重超出訴訟標的和申請保全金額(2800萬元)。當時該案新野縣人民法院承辦人員為:審判長翟銀奇(時任立案庭庭長);審判員許保存、王寧;書記員劉玲。

恒源公司依法向新野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該案件雖然被移送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新野縣人民法院違規查封和保全的裁定卻沒有得到撤銷。因為新野縣人民法院的違規查封和保全,導致恒源公司銀行貸款被全部停滯。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偏聽偏信,作出錯誤判決,造成恒源公司巨額經濟損失,使其步履為艱。2015年10月3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查明恒源公司與劉海萍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及已向汪立海償還本息232.70萬元事實的情況下,便草率作出了(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恒源公司向劉海萍承擔全部還款責任,我本人承擔連帶責任。當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經辦法官為:審判長郭曉普;審判員周飛、王勇;書記員李路明;時任院長為龐景玉。

本案判決生效後,作為恒源公司和我本人,當然不服這個不公正的判決,並立即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也向南陽中院遞交了上訴狀。河南高院二審開庭前,恒源公司因進入破產而撤訴,省高院裁定准許其撤訴。但是,我本人並沒有撤訴,上訴案件也沒有結案處理。而劉海萍和汪立海卻不顧這一鐵的事實,與南陽中院和新野法院相互勾結,故意違法申請強制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款之規定,本案應由一審法院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或者由執行財產所在地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但新野縣人民法院卻在沒有執行權的情況下,違法、違規對執行案件進行立案並在執行過程中採取種種違法措施,給我本人和恒源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根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之規定,在借款人恒源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新野縣人民法院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才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但在本案中,新野縣人民法院知法、違法,懂法、枉法,不等恒源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就對我和恒源公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016年8月26日,我當時仍是許昌市第六屆人大代表,經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恒源公司破產管理人員的批准,到非洲南非、尼日利亞等國家進行市場調研並清收賬款。但在廣州白雲機場卻遭到邊防管控機關禁止出境,並限制人身自由長達30多個小時。查出原因後使人大吃一驚,原來還是新野縣人民法院從中作梗,他們罔顧我身為人大代表的事實,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在未經許昌市人大常委會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發出網上拘留通知,要求邊境管控機關對我採取邊防限制措施,使我的身心遭受了極大的摧殘!應當追究他們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7年10月31日晚,我應政府部門邀請,隨許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參加招商活動準備乘車時,在許昌火車站被鐵路公安機關扣押。經瞭解,仍系新野縣人民法院以我本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並於2017年9月1日決定逮捕並於網上追逃。但是,我在被羈押前,並沒有接到過任何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只有新野縣人民法院向我出具的1份刑事自訴狀。當時新野縣人民法院執行庭承辦人員為:審判長張朝鳳(執行庭庭長);審判員王寧、呂志霞;執行法官鈕強忠;時任院長為王付令。簽發和審批網上通輯令的法官為魯麗君、王香菊和藺忠謙。

2017年,劉海萍向新野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新野縣法院違反法律程式,以拒執罪對我非法拘留長達49天。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我於2017年12月19日與劉海萍一方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在此過程中,新野縣法院強制要求我兒子和妻子在和解協議上簽署了連帶責任保證,並以此為依據對我兒子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截止2018年6月底,共執行我兒子款項681萬元。2019年,新野縣法院又對我兒子名下的位於許昌市魏都區西大辦事處古槐街豫園美食城2幢1至2層南排西起第6——7間的門面房進行了執行評估拍賣,將其市場價值約700多萬元的門面房以174.496萬元的低價被拍賣,最終中拍人竟是新野人張克,這裏面明顯存在暗箱操作的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我曾多次給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並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本案申請。2019年3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審查,重新再審這一錯案。

由於劉海萍和丈夫張寶生及其家族在南陽地區具有極強的黑惡勢力和惡劣影響,南陽地區司法系統部分人員已經成為劉海萍、張寶生和汪立海謀取非法利益的「保護傘」。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指令後,卻找出種種藉口,遲遲不予立案,並極不負責地向恒源公司下達了一紙不予立案再審通知。我被逼無奈,只有再次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本案,並要求異地審理。

2020年7月20日,我終於收到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轄字第266號《民事裁定書》,該院為保證案件公證審理,特將該案指定由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劉海萍、張寶生及其家族有組織的黑惡勢力在當地極其猖獗,其律師楊振飛充當黑參謀,他們挖空心思,採取不擇手段,千方百計地阻撓我和恒源公司依法維權。在本案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劉海萍和丈夫張寶生及其家族和親屬,還多次組織社會閒散人員,少則數十人,多則百餘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甚至在人民法院門口,肆無忌憚地謾罵、圍攻、跟蹤我和恒源公司的訴訟代理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2017年11月上旬,我因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錯案判決,被強行羈押在新野縣看守所期間,恒源公司破產管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司保平和楊志華前往該看守所會見我時,遭到劉海萍和張寶生糾集近百人的圍攻、謾罵和恐嚇。

同年11月下旬,司保平律師和恒源公司工作人員一起,到新野縣瞭解情況時,再次遭到劉海萍、張寶生和汪立海一方糾集的社會閒散人員的圍攻和恐嚇,阻礙司律師和公司工作人員與我見面。在新野縣看守所大門外,司律師、公司工作人員和隨行人員遭到近百人用汽車和摩托車等交通工具的圍堵。他們還謾罵、圍攻司保平律師和公司工作人員,時間長達數小時之久,對我方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2019年5月9日,恒源公司與劉海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再審聽證會在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張寶生和其姐張玉華在旁聽席當庭辱罵恒源公司情況反映人委託的董振傑和曹振東兩位律師。審判長制止並責令張寶生、張玉華退出法庭後,劉海萍團夥集結在法院大門口,繼續對董振傑和曹振東律師實施謾罵和圍攻。董振傑和曹振東乘坐計程車離開後,劉海萍與其丈夫張寶生團夥又指使其黑惡勢力組織的人員,開著商務車對兩名律師實施跟蹤,計程車司機在他們的恐嚇之下,拒絕繼續搭乘他們兩個。劉海萍和張寶生團夥的淫威,使我方參加訴訟和庭審活動的律師等隨行人員都十分害怕,時時擔心遭遇不測。

針對劉海萍和張寶生家族式有組織猖獗的黑惡勢力,常常採用不擇手段,阻撓我和恒源公司依法維權,涉嫌尋釁滋事、套路放貸、虛假訴訟、高利轉貸和詐騙等犯罪行為。我於2019年實名舉報至河南省公安廳打黑除惡辦公室,省公安廳批轉至南陽市公安局,南陽市公安局又批轉到新野縣公安局進行查辦。但是,新野縣公安局在查證過程中敷衍塞責,調查走訪流於形式,在未詢問完相關證人的情況下,就草下結論,導致我的舉報不了了之。我被逼無奈,今年初再次向河南省公安廳打黑除惡辦公室進行實名舉報。2020年5月,河南省公安廳又批轉至許昌市公安局進行調查。

因為汪立海從事的是經營性放貸行為,系職業放貸人,如果法院查明其為職業放貸人的身份,不但他借出的款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還將面臨承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高利轉貸的刑事責任。為了規避法律追究,汪立海就與劉海萍相互串通,沆瀣一氣,在借款協議中出借人空白處寫上了劉海萍的名字,製造出借人為劉海萍的假像,並以劉海萍的名義,向新野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虛假的惡意訴訟。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對我和恒源公司出具的汪立海為本案出借人的所有事實和證據聽而不聞,視而不見,僅憑汪立海和劉海萍等人偽造的借款協議和保證合同,就認定該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予以受理,明顯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且在庭審中法官多次制止恒源公司和代理律師的發言,剝奪了我方的訴訟權。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後,作為恒源公司和我本人,當然不服這個不公正的判決,並立即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也向南陽中院遞交了上訴狀。河南高院二審開庭前,恒源公司因破產而撤訴,省高院裁定准許其撤訴。但是,我本人並沒有撤訴。而劉海萍和汪立海為達到侵吞恒源公司支付的700多萬元款項的目的,卻不顧這一鐵的事實,勾結南陽中院和新野法院,故意違法申請強制執行,並提起刑事自訴。我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檔案室調取(2016)豫民終字第189號卷宗時,發現該卷宗中缺失了我遞交的上訴狀和處理結案,實屬程式嚴重違法。

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民終字第189號卷宗中,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明確載明:「許昌恒源發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趙見栓:根據……之規定,你們不服我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你們應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8800元,合計人民幣壹拾三萬捌仟捌佰元整……。」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據的上訴案件收費票據,我和恒源公司已於2015年11月27日繳納了上訴費,這直接證明:當時我已經上訴。南陽法院當時承辦法官為:郭曉普、周飛、王勇;河南省高院承辦法官為:王玉宏、張艾華、魏彩蓮。

但是,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在對舉報人的上訴至今沒有作任何處理的情況下,未經庭審即以另一上訴人恒源公司因破產而撤訴為由,作出准許撤訴,原判生效的錯誤裁定。據此,舉報人被違法申請強制執行,先後被司法拘留、刑事拘留,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舉報人有理由相信,本案即使僅憑閱卷足以證明舉報人的上訴事實,但舉報人提交的上訴狀仍然被人為藏匿銷毀,致使本來不應生效的一審錯誤判決得以違法執行,顯然不是工作失誤、粗心大意造成的,其目的就是企圖隱瞞舉報人的上訴事實,使一審有關舉報人的錯誤判決得不到糾正。

綜上所述,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審處理過程中,濫用司法權,違規立案、偏袒一方,枉法裁判,剝奪和影響了我和恒源公司一方的訴訟權;新野縣人民法院在本案立案、查封和執行過程中,知法犯法,肆意枉法,相互串通,甘當劉海萍一方非法獲得利益的「保護傘」。因此,我迫切希望相關部門和領導及新聞媒體,對劉海萍、張寶生和汪立海等人參與並組織黑惡勢力涉嫌的尋釁滋事、套路貸、高利轉貸、虛假訴訟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逐項曝光並查處,糾正南陽市和新野縣法院的錯誤判決和錯誤執行,使我和恒源公司這一錯案能夠儘快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真正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司法理念,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以上情況,千真萬確,如有虛假,我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情況反映人:趙見栓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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