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利證券有限公司因違反有關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50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溢利證券有限公司(溢利)並處以500萬元罰款,原因是該公司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沒有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注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溢利於2016年2月至10月期間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儘管有預警跡象顯示兩名客戶帳戶內於2016年2月至5月期間的部分第三者資金轉帳異常或可疑,但溢利仍在沒有進行適當查詢及足夠審查的情況下處理並批准了該等轉帳。此外,溢利沒有妥善記錄其聲稱曾就該等轉帳而作出的查詢。具體而言,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於有關期間溢利在沒有將有關理由以書面方式記錄在案的情況下,批准了第三者轉帳。
溢利在事後為了將其聲稱曾進行的評估記錄在案,就該等轉帳擬備的書面評估表顯示其並無進行足夠的查詢。
溢利聲稱已作出查詢,但並不存在有關紀錄(注2)。
溢利亦沒有設立足夠的政策、程式和監控措施,及為其職員提供充足的培訓,以確保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監管規定獲得遵守。具體而言,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溢利在2016年10月之前並未設立任何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書面政策及程式。
溢利的職員並不知悉該公司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政策及程式,包括有關識別可疑交易以及向洗錢報告主任舉報此類交易的政策及程式。負責處理資金提存的職員亦不知道溢利有洗錢報告主任一職。
溢利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足的培訓,以確保他們遵循其政策。
證監會認為,溢利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操守準則》(注3及4)。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溢利的缺失持續了至少九個月,以及該公司在處理其客戶帳戶內的大額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持散漫的態度。
完
備註:
溢利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該等第三者資金轉帳擁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14及7.39段以及聯合財富情報組的網站(https://www.jfiu.gov.hk/tc/str_screen.html)內所載列的其中一個或多個可疑交易的指標,當中包括:(i)與和客戶無關連及/或其身分不詳及/或未經核實的第三者之間有頻密及金額龐大的款項轉帳往來;(ii)客戶的帳戶被用作轉帳管道;(iii)過於繁複且不構成最合理、方便或安全的營業方式及/或超出持牌法團一般被要求提供的正常服務範圍的交易;(iv)存在「掉頭式」交易;及(v)有賭場牽涉其中。
至於有關的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第6及8段。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