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治報數字報紙

2016年5月9星期一
註冊證書編號65374795號
第12期

澳門法治報普法園地 法律界促請律政司檢控“港獨”分子 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一) 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水法執法檢查 廣東“毒保姆”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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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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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促請律政司檢控“港獨”分子

■梁美芬、林新強、馬恩國、鄺家賢、錢志庸、丁煌等十多名法律界人士召開記者會,指出煽動“港獨”已觸犯本港法律,促請律政司提出檢控。

公開主張者構成煽動罪 促請律政司檢控

【本報綜合報導】香港文匯報訊,包括特區政府的多方都曾警告,“港獨”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法例,但“港獨”分子仍然無視法律。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表明反對“港獨”。有律師指出,“香港民族黨”舉行成立記者會,將“港獨”主張向外公佈,已經構成發表煽動文字,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提出檢控。本身是大律師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批評,有法律界中人以“剝花生”心態看“港獨”,有的更以言論自由為“港獨”言行辯護,認為他們有責任指出錯誤理解。

12名法律界人士,包括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等昨日舉行記者會,表明反對“港獨”。對於“港獨”言行如何違反香港法例,律師莊永燦表示,“香港民族黨”早前舉行成立記者會,當時召集人陳浩天提到“港獨”是“歷史必然進程”,將會採取“多種手段”,達至建立“香港共和國”,“脫離中國殖民暴政”。他指,該記者會不是“茶餘飯後傾偈”,而是向外發表,已是一種行動,已經構成發表煽動文字,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

律政司有足夠法律基礎檢控

他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提到,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而煽動文字是指具煽動意圖的文字;第九條就提到,煽動意圖包括意圖激起對中央政府的離叛(disaffection)。他指,disaffection在字典的意思是政治上的不滿、不忠或背叛,若在政治上引起他人對中央政府的不滿,就構成煽動意圖。

莊永燦認為,在明顯有條文處理“港獨”言行下,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提出檢控,但當局至今仍未檢控“港獨”分子,可能有很多考慮,包括考慮檢控是否必然成功。他強調,煽動文字或比武器更有殺傷力,如不早加阻止就會形成雪球效應,尤其“香港民族黨”之後再表明會向學生宣揚“港獨”,想煽惑青年的人心。

大律師丁煌補充,《刑事罪行條例》第十一條指,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該條例第十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反映律政司司長有法律基礎提出檢控。

社團條例可阻非法組織註冊

無論是表明“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打“本土”旗號的“本土民主前線”,還是主張“自決”的“香港眾志”,都仍未註冊為社團或公司。律師錢志庸指出,根據《社團條例》,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如果當局覺得該社團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就不予批准註冊。

他續指,若社團不獲批准註冊,且沒有在獲通知後30天內上訴,並繼續以社團名義行事,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判罰款10,000元,再犯就可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兼就首次定罪起每日罰款300元。

在公司註冊方面,如果公司註冊處覺得公司名稱及成立宗旨有誤導,如涉及“港獨”,就有權不予批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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