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引發全民空前關注的反思
編者按:3月25日,《南方週末》23日刊發的報導《刺死辱母者》以刷屏之勢迅速引爆輿論。該報道稱,2016年4月14日,山東聊城女企業家蘇銀霞之子於歡目睹其母被高利貸催債者羞辱後,憤而持刀反擊,最終造成催債者1死3傷。今年2月17日, 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報導中,被刺致死的催債者杜志浩當著於歡的面脫下褲子侮辱蘇銀霞、出警民警稱“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等細節引發輿論強烈譴責,進而針對於歡是否有罪以及量刑輕重等焦點問題展開討論,而此案中涉及的法律、倫理、道德等一系列問題也引發公眾反思。
在輿情被引爆後,山東省高院26日發佈案情通報,稱已受理原告人、被告人雙方的上訴,案件即將進入二審程式。同日,最高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檢察院等部門相繼出面作出回應。截至29日,相關微博話題討論量超17億,微信指數超8000萬。作為一起引發全民極度關注的涉法輿情事件,其中所涉及的民間借貸、催債產業鏈、員警執法、法院判決等問題給全社會都敲響了警鐘。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深入梳理輿論聲音,分析輿情成因並提出應對建議,以期對涉事機關的輿情應對提供借鑒和參考。
【輿論觀察】
該案引爆輿情後,各類媒體頻繁發聲,闡述不同觀點。其中,以《人民日報》、微信公號“長安劍”為代表的主流媒體呼籲涉事部門積極回應輿論關切成為助推輿論逐漸走向理性的重要力量。而隨著輿情的進一步發展,部分媒體評論集中探討涉事民警有無瀆職,部分媒體評論轉向關注事件背後的成因如高利貸困局、企業破產機制不完善等。
從政法新媒體來看,“@濟南公安”發佈“毛驢懟大巴”微博遭到輿論廣泛詬病,部分員警自媒體頻頻發聲指責《南方週末》報導有失偏頗。而部分法院、檢察系統自媒體人士發聲也引發較高關注。
而在關注此案的另一重要群體——法學專家看來,認為被告人於歡屬於防衛過當,法院量刑過重的聲音較為突出,不少專家呼籲二審法院應予改判。此外,認為於歡系正當防衛和“情緒犯”的聲音也有一定比例。
該案件也引發律師群體的高度關注。據多個信源顯示,殷清利律師、李仲偉律師已確定分別擔任於歡和杜志浩的代理律師。不同於專家更為學術性的探討,律師群體更側重從實操角度對案件進行分析。梳理發現,無罪和量刑畸重觀點占上風。
■ 媒體及自媒體:呼籲回應民意,關注事件成因
1. 以《人民日報》為代表的主流媒體積極發聲,呼籲相關部門能重視並積極回應輿論關切。
《人民日報》評論認為“在很多人看來,於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微信公眾號“長安劍”認為,“一個激起大眾那麼多不理解的判決,一定有哪個環節,是有待完善的。在大眾權利意識崛起的年代,司法應當以充分透徹的說理回饋輿論。於歡的罪與非罪、罪輕罪重,需要法律的公正評斷。當輿論向司法呈遞出良知的意願時,司法應當回贈以條理分明、論證周嚴的法律推理。”
《中國青年報》表示,“‘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
2. 隨著輿情深入發展,部分媒體開始關注悲劇背後的成因。
人民網評論指出,“於歡一案,將隱於地下N年、始終禁而不絕的民間高利貸恐怖行徑,也將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今日、中小企業面臨的資金周轉困境,統統大白於天下。類似的暴力催債事件,在長三角、珠三角,幾乎每天都在隱秘中發生。”
中國新聞網評論認為,“此事件背後折射出當下國內大多數中小民營實體企業的‘借錢之痛’。中小民營實體企業已然成為了高利貸血盆大口的獵食目標,從來沒有高利貸去找國企的,因為國企不缺錢。銀行把大量資金投給了國企,而中小民營實體企業在銀行裏到處受歧視。”
3. 較多媒體評論認為民警有無瀆職是案件的關鍵
《新京報》評論認為,“我們期待法庭給出公正的判決,期待法官在研究於歡是否正當防衛時,充分考慮員警到底有無失職瀆職情況,還有民警離開房間跟於歡刺人行為的關聯。”
大公網評論表示,“整起事件中,最令人同情的是於歡,最令人失望的卻是當地的執法部門。可以說,這幾位執法人員的不作為是壓垮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也讓當時的局面引向了不可控制的深谷。”
4. 員警自媒體頻頻發聲,公開表達對警方的支持
微信公號“水母真探社”“瓜爾佳”等認為,《南方週末》的報導有失偏頗,至少隱瞞了蘇銀霞是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員警“隨即”離開後的去向、隱瞞了公訴人要求法庭至少判處被告人於歡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等四個重要細節,認為“不應離開法律談正義”。
5. 法院、檢察系統自媒體人士呼籲尊重事實
微信公號“CU檢說法”稱, “法官在判決書中經審理認定的事實,是依據所有的證據所歸納出來的法律事實,記者所寫的,是在誠實記錄被採訪者所說的話之後歸納出來的事實。一個是案件審 理的法律行為,一個是新聞報導的創作行為,兩者之間必然存在差異。所以,在沒有看過全部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對一個案件的定性與量刑是否正確做出評價,都是耍流氓。”
微信公號“基層法官”認為,判決本身不過是在各種相互衝突的觀點之間進行的選擇。公眾可以討論,可以辯論,可以批判,這是公民言論自由的體現。可是,最終做出權威法律決定的一定是法院和法官。
■ 專家:關注定罪量刑及正當防衛法定要件調整
觀點一:多數專家認為於歡屬防衛過當,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呼籲二審法院改判;還要求查清追債人涉黑問題及員警是否瀆職,並追究法律責任。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著名法學家):根據現有公開信息,於歡案定罪量刑可以說是明顯不公正甚至是錯誤的。如果最終認定於歡構成正當防衛且沒有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一審就完全錯了。最高檢應查清輿論關注的幾個複雜問題:一是該案中放高利貸者及催債人是否涉黑,調查該問題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要件;另一個是員警是否瀆職。
趙秉志(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一 審判決所謂從輕量刑判處無期徒刑是量刑畸重的。結合本案看,於歡構成防衛過當。判決書認為不存在防衛的前提,不構成防衛的緊迫性,這是不對的。本案涉及正當防衛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倫理,其一審判決不當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機關和山東省司法機關的重視,相信二審會有公正裁判。
觀點二:部分專家認為於歡行兇時被“非法拘禁”,構成正當防衛;認為此案如處理得當,將成為未來司法機關認定正當防衛的風向標。
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髮指,多個黑社會組織成員長時間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脅被害人,足以認定為“行兇”;其中的強制猥褻手段與強姦類似,針對這種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行使無限防衛權。本案如處理得當,將成為未來司法機關認定正當防衛的風向標。
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案完全符合防衛時間提前的要件,因而於歡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觀點三:少數專家認為於歡屬“情緒犯”,應從寬處理;認為根據現有資訊難以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要求司法人員反思“刑法要不要調整正當防衛的法定要件”。
袁彬(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於歡是“情緒犯”,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防衛性質,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根據現有材料,沒有更多細節確定當時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因為員警當時已經到場了,員警要到外面去瞭解情況的時候,於歡想要離開辦公室,遭到催債人的阻礙,阻礙、限制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法侵害、有沒有構成非法拘禁很難界定。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如果認定應負刑事責任,那罪名應是故意傷害罪。如果認定正當防衛的話,就不負刑事責任。
■ 律師:無罪和量刑畸重觀點占上風
觀點一:認為被告人行為系正當防衛,應做無罪辯護。
徐昕(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11人為追索非法債務而非法拘禁,威脅、暴力,強制猥褻於歡的母親,足以認定正在行兇,可行使無限防衛權,律師應做無罪辯護。本案無罪辯護的理由充分,並非沒有無罪判決之可能;而防衛過當免予處罰的可能性更大。
王殿學(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於歡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首先,杜志浩等人實施的是不法侵害,涉嫌尋釁滋事、強制猥褻、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而且使用暴力手段。其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於歡當時的情況,完全是驚慌失措,他完全知道,如果擊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給他母子的會是什麼。
觀點二:認為案件討論焦點應為是否防衛過當而非正當防衛。
徐紅亮(北京德衡律師集團刑事辯護專業律師):本案真正應該討論的是於歡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而非爭議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問題。而當時阻攔於歡出門的如果不存在四人共同實施,則於歡的“亂”捅行為可能屬於防衛過當,即在本可以制止的侵害後果之後,仍然不計後果的實捅的行為,故超出必要防衛手段的可能性較大。
觀點三:單純的定性為故意傷害不妥,判決有失公正。
師偉(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於歡在民警出警無效後,在自己的母親遭受污辱,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情況下,用桌上的水果刀亂捅,雖然造成討債者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 輕傷的結果,其主觀心理只是自救。應屬於防衛過當,一審法院定罪正確,但防衛過當都沒有採納。單純的定性為故意傷害,且量刑畸重,有失公正。
(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