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無權剝奪兒童性命
圖:相信為女童父親到場認屍
【本報綜合報導】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作為家長及監護人必須盡一切能力給予兒童最大的保障,包括其生命和免受飢餓和暴力威脅,家長及監護都沒權剝奪兒童的性命。很可惜,本港不時發生父或母攬着子女尋死事件,令人感慨。
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席雷張慎佳三年前曾撰文,質問父母及兒童的照顧者,為何可以落手殺害自己的孩子?施暴者的遭遇和成長環境,不容忽視。“父母及兒童的照顧者,因不同的原因未能提供適當的照料,甚至會危害兒童的生命安全時,孩子的生存權由誰去捍衛?”
雷張慎佳指出,雖然兒童權利倡議者不斷呼籲,兩屆立法會亦一致通過促請政府成立兒童事務專責的委員會,配合經費和人力資源,前瞻處理兒童事宜,在政策和行政、立法方面,加入兒童角度,但香港仍未成立高層次兒童事務機制,而最少有70個國家,200多個管轄區,比我們進取,願意成立這類機制。
據了解,候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公開表示希望未來能夠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不過,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近日調查發現,八成二受訪前線教師和社工,未曾接受有關協助實踐“兒童參與”的訓練,部分受訪教師更擔心推廣兒童權利,或產生更多混亂和衝突。該團體建議,政府將兒童權利教育融入常規教育課程,同時加強對教師的訓練。
(來源:大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