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後首罪 巴漢偷運人蛇重囚
圖:警方當日截獲的涉案舢舨及偷渡者/資料圖片
【本報綜合報導】據大公網消息:政府在去年五月修例,加重南亞等地人士偷渡來港的罰則後,首宗定罪出現。案中率領24名南亞人蛇抵港的27歲巴基斯坦籍蛇頭,昨日於區域法院被重判監禁五年三個月。
本案被告為Suleman Muhammad,被控在2016年5月25日安排25名(包括被告本人)年齡介乎16至49歲的二十三男兩女非法入境本港,干犯“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境內的旅程”及“危害該舢舨所載的其他人安全”共兩項罪名。
罪責嚴重 判囚五年三月
案情指,在事發日上午10時左右,水警於機場以西對出約1.8海里海面,發現一艘可疑的載人舢舨。水警靠近舢舨時,發現被告為舢舨船長。船上男女均穿有救生衣,當時船上男女均無入境證明,而舢舨上亦無法定救生衣及滅火設備。在警誡下,被告表示,舢舨從內地水域駛入本港。船上男女亦自稱是難民。
被告被定罪後,法官杜大衛指,被告屬偷渡的主事人,罪責嚴重,量刑為五年。考慮被告的舢舨無應有的救生設備,需再加刑三個月。而“危害該舢舨所載的其他人安全”罪名判囚九個月,被告兩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共囚五年三個月。
散庭後,負責調查本案的水警總區重案3隊高級督察譚漢榮表示,法庭判刑合適,強調偷渡入境屬嚴重罪行,警方將會繼續密切監察、嚴厲打擊。但暫時未見非法入境者數量有上升趨勢。至於同案的偷渡人士全數是巴基斯坦籍,當中大部分已被遣返,有小數因違反遞解令而被判囚服刑中。
據資料,“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境內”條例原本只針對來自內地、澳門的偷渡者,至2016年5月20日政府修例,將來自阿富汗、孟加拉、印度、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索馬里、斯里蘭卡共八國的偷渡者納入條例內,令該八國的偷渡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
在修例前,該八國偷渡者只能用罪名較輕的“非法入境”罪名檢控,“非法入境”最高僅判囚三年及罰款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