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虛假聲明罰則擬調高至罰1萬元監禁2年
【本報綜合報導】特區政府建議提高選民登記制度下的罰則,將有關選民登記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的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5千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2年,以加強阻嚇作用。當局又建議若現有登記選民要更改地址資料,需提供住址證明。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4月11日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討論文件,指社會普遍認為就選民登記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會嚴重影響選舉制度的公平和公正,應確保罰則有足夠阻嚇力,建議將有關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5千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2年。當局認為,該建議不會對一般市民的登記意欲有負面影響,並有助提醒公眾須提供真實及正確的資料。
當局又提出引入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建議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首先要求現有選民更改登記住址時,提交住址證明,當新措施運作暢順後,再將有關要求擴展至新登記申請,不過如果選民是公屋居民可獲豁免,因為選舉事務處會於選舉年與房屋署及房協就所有公共屋邨已登記選民作全面資料核對。此外,當局亦建議將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提前30天,以預留時間用作提醒更改登記住址的選民,在指定限期前補交住址證明。
(來源:大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