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佔中”應加緊 鼓吹“特赦”是胡言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四月十八日做了一場戲。上午,他提議,行政長官運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賦予的權力,特赦一眾“佔中”分子,以便達至“大和解”。晚上,在開過黨團會議之後,他自認未深思熟慮,宣布收回提議,並表示深切道歉。這場戲從開鑼到落幕,堪稱是意料中事,因為,當天下午已有不少公開的反對意見,而且稍作思考分析就不難發現,這個“特赦”建議完全站不住腳。
胡志偉在提出“特赦”及“大和解”時,還發表高論,說“佔中”是政治事件,所以應該用政治方式解決,不可以法律手段解決。胡志偉的高論,其實只說了一半,就是“佔中”實是政治事件。但更重要的另一半,他卻“悶聲大發財”不說了,那就是“佔中”更加是嚴重破壞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法事件。按法治精神和原則,對“佔中”違法者必須使用法律手段和法治的方式處理。
“佔中”違法 罪無可赦
“佔中”長達七十九天,佔據了銅鑼灣、灣仔、金鐘大片區域,一度還“佔領”了旺角、油麻地主要街道,嚴重影響區內交通,造成市民諸多不便,損害了經濟運營,是本港激化矛盾和社會撕裂主要禍源之一。這樣一個十分惡劣、罪在不赦的違法事件,竟然有人提倡“特赦”(已收回),是不是太不明事理?或者,是別有用意?
果然,電視台在播出胡志偉“特赦”建議之後,跟着立即播出胡志偉穿着黃色外套被兩名警員押走的鏡頭。原來,胡志偉也是“佔中”分子!“特赦”的對象,自然也包括他這個現任民主黨主席了。胡志偉的“特赦”倡議,確是高招,可惜過不了法治和公義的關口,他也最終認識到“此路不通”,收回並公開致歉。這倒也可以說是“知恥近乎勇”吧?筆者因此希望胡志偉看看是否有別的“大和解”、修補社會撕裂的好建議。
“特赦”之議不可行,最大原因是向全社會發出非常錯誤信號,即:集體違法的激進分子,包括發起“佔中”的“三丑”和作為幕後“金主”的肥佬黎,都可以經由“特赦”而逍遙法外。如此錯誤的信號,置“法治”於何地?對年輕人以至下一代的不良影響又如何?日後香港又怎樣避免或阻止“佔”這“佔”那的不法行為?簡言之,倘若“特赦”,勢必是後患無窮。
也有人指出,假如大規模且長達兩個多月的 “佔中”可以獲得“特赦”,那麼一些小規模的將要如何處理?是不是也要“特赦”?倘也“特赦”,今後有組織的違法活動是不是一律“特赦”?與其“佔領無罪”,香港豈不是成了可以自由“佔領”的世界?倘若有一群人去佔領“白鴿黨”總部,那又如何?反之,如果“佔中”無罪,而其他的有罪,那又是否稱得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毫無疑問,胡志偉的所謂“大和解”,其手段是通過“特赦”,這就有些不知所謂了。講得不客氣一些,這是“小學雞”式的提議,根本不像是一位“黨主席”應有的水平。奇在以法律見稱的公民黨,也有楊岳橋跟着胡志偉瞎起哄,結果也要承認“欠考慮”,同樣要收回有關言論和致歉。不難由此看出,反對派之中,有一批人的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識“認真麻麻”。坦率地說,作為反對派,一味“反對”、屢屢違法,之後尋求“特赦”,都是很低能的表現。唯一可取的是,表明要“大和解”,但也弄不清這“大和解”是真心或是假意。
維護法治 絕不含糊
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指出,“特赦”倡議雲雲,包括特赦發起“佔中”的“三丑”和身為幕後“金主”的肥佬黎,實際上有“包庇自己人”之嫌。“三丑”之中,以被稱“戴妖”的戴耀廷最為活躍,不久前的行政長官選舉,還在興風作浪提出什麼“公民投票”之類。奇在“戴妖”等為何至今仍能逍遙法外?我們的司法機構“唱慢 板”,是不是實在太“慢”了?反對派的“包庇自己人”,又是不是太“露骨”了呢?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行政長官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但具體而言,有權並不意味着一定要用。大家不妨想像一下,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或候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上任之後,他們有可能“特赦”任何一名“佔中”分子嗎?舉例說,假如“戴妖”經審訊罪成,判刑若干年,梁振英或林鄭月娥有可能“特赦”戴耀廷嗎?答案可以非常肯定:可能性是零。這個缺口怎麼能開,一開後果之惡劣實在是難以想像。
胡志偉的“特赦”建議,明顯是胡說八道。一些“佔中”分子,至今未捕,捕了的也至今未審、未判,又如何“特赦”呢?“戴妖”則建議,不提“特赦”,改為“不作檢控”。這其實是“交易遊戲”,實質上都是要“放生”那些違法的“佔中”分子。對此,倘若作民意調查,筆者敢說,廣大市民必定以一個“不”字作回答。如今,正確的做法是:抓緊時間,檢控、審訊、判刑。這是伸張正義、維護法治的唯一正確做法。
作者為資深評論員李幼岐
(來源:大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