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 法所不容(以案說法)(人民網)
【案例】 尹某在京開辦複印店,除了打字複印外還私自開展了刻制印章的業務,但是該店的刻章業務未向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登記。2018年11月,一名顧客要求尹某刻制兩枚公司印章,尹某明知自己沒有資質,但禁不住金錢誘惑,按照顧客要求刻制了印章。嘗到甜頭的她膽子也越來越大,此後又私刻偽造了數家公司公章。
在公安機關進行公章刻制檢查時,從尹某列印店中起獲了數十枚假章。最終,尹某為其牟小利、罔顧法律的行為付出代價,法院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尹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說法】我國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根據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章單位刻制單位公章必須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登記、提交備案材料,並到公安機關指定有資質刻制公章的企業進行刻制。無相關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刻制、買賣公章,也不得將從他處非法獲得的假章轉賣,同樣,未經過相關流程手續單位元負責人也不能私自向他人定制、購買公章。
罔顧法律規定,私自偽造公章,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最終得不償失。